济南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


2011-03-30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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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则

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的教学改革与发展,促进教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,搞好教学成果的培植选拔和教学研究项目的规范管理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立项的教学改革、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项目。

项目立项

第三条 教学研究立项工作每年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组织一次,采取自选、招标和指定相结合的形式,围绕我校学科发展、专业建设、教学改革、提高教学质量等内容进行立项,每年的侧重有所不同。立项要求:目标先进,内容新颖,对于提高毕业生质量迫切需要,有一定的综合性或学科交叉性,在一定范围具有示范意义或推广价值。

第四条 填写《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》基本要求:立项研究的问题目的明确、阐述清楚,研究工作思路清晰,有研究和实验进程时间表,措施得力,成果结题形式明确,有应用性及推广价值。各院系要对拟报项目筛选、优化,对其科学性、合理性、真实性、必要性审核后签署意见,上报教务处。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人员初审,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发文公布。

第五条 校级立项之外的申报项目,根据需要由学院立项研究。学院级项目发展得好的,可以升为校级项目,可以参加校级优秀教学成果评选。

项目期中管理

第六条 项目一经确立,学校当年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。项目经费使用范围:调研费;资料费;成果出版费;结题验收费等。重大项目分两次资助。

第七条 项目研究期一般为二年,较大项目可适当延长。各项目按计划实施和进展,在中期阶段填报《教研项目进展表》,学校有重点地进行中期检查。进展不力的,将视具体情况作出告戒、批评、暂停资助等处理。对有重大突破,效果明显的,将增加后续资助,并在今后上级教学改革立项时优先推荐。

项目结题

第八条 项目组到期或提前完成立项时提出的目标,即可结题或申请验收。对成果较显著、有推广价值的项目,学校将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验收。申请结题或验收的项目组需要提交教务处下列材料:

㈠ 结题报告(主要包括:项目组成员表、目标完成情况、研究方案、研究内容与实践效果总结、水平评价及其依据,等等);

㈡ 研究结果要件(指体现研究目标的改革方案或办法、软件系统、培养模式或培养方案、新的教学计划、课程群课程模块教学基本要求及其课程的教学大纲、新的实习实验大纲及任务书,等等);

㈢ 公开发表的有关论文、专著,以及媒体对该项目的有关报道。

具有示范或推广意义的拟申请验收的项目,还要具备本学院审核该项目效果后出具的其“实践效果评价意见”和获得的院级“推荐书”。验收通过的,发给校级验收证书。

第九条 结题合格标准:实现了本项目所提出的目标,或虽未明确提出,但应该实现的基本目标。对有始无终或结题不合格的项目,责任人要写出书面说明和延期结题方案(不超过半年),学院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备案。延期后仍没有完成或不合格的,校内通报,撤消立项返还资助金,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主持新的教研项目。

项目评奖

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教学成果,设一、二、三等奖。

第十一条 参评资格一般为国家级、省级、校级、学院级立项研究并已完成的教研教改项目。

第十二条 优秀教学成果的要求:反映教育教学规律,符合高等教育改革方向,具有独创性、新颖性、先进性、实用性,学生获益较大,对提高教学质量有很大的示范和推动作用。

第十三条 凡具有校内先进水平的项目,通过校级验收的,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选校级优秀教学成果。能反映我校特色,效果好、学生受益面大的一、二等奖成果,将优先推评省级、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。

第十四条 获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,学校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○○三年五月开始实施。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二○○三年五月二十八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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